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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省偷倒垃圾构成污染环境罪,法院:从重处罚

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北京报道

4月22日是世界地球日,最高人民法院专题发布3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。案例中,吴某友、邓某等人将上海的混合垃圾运至江苏省启东市的鱼塘倾倒并掩埋,构成污染环境罪。吴某友、邓某等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,并处罚金。

顶端新闻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,2022年,吴某友、邓某等人在江苏省启东市寻找到两处废弃鱼塘作为垃圾填埋点,在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批准手续、未采取环保防护措施情况下,他们将上海多处建筑工地的4800余吨混合垃圾运至上述鱼塘,进行倾倒并覆土掩埋。

经鉴定,涉案固体废物、土壤及地下水均检出含有重金属铜、铅、铬、镍、锌、钡、挥发酚及氟化物,地下水化学需氧量、总磷超过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污染物排放浓度三级标准。涉案混合垃圾系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的混合物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的有害物质。

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吴某友、邓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倾倒、处置有害物质,构成污染环境罪。又因被告人吴某友、邓某等人在长江经济带区域跨省(直辖市)实施非法倾倒、处置有害物质犯罪行为,酌情从重处罚。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多方因素,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,并处罚金。

宣判后,吴某友、邓某等人未提出上诉,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来源:顶端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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