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刑四年可以减刑的具体情况如下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,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。因此,判刑四年最多可以减刑二分之一,即 二年。
减刑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,例如服刑期间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、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、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、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、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、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。
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,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。
确有悔改表现,同时还有立功表现的,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。
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。
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,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;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,可以延长一个月。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。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、假释条件的罪犯,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、假释。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、假释的裁定不当,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。
综上所述,判刑四年最多可以减刑二年,但具体减刑多少还需根据服刑人员的具体表现和法院的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