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》第五条,委托执行的案件,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,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。
简而言之,对于委托执行的立案时间,通常情况下:
委托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一个月内需完成委托执行手续。
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委托函件后,通常有30天的时间来执行,以确保执行效率。
需要注意的是,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执行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,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,法院院长可以批准延长,并且如果需要进一步延长,需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。